10.3969/j.issn.1003-0166.2012.11.007
论调解公正
调解公正包括实质公正、程序公正及心理公正三个方面.就实质公正而言,只有当调解员所建议的解决办法或可能的和解结果,尽可能多地维护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或者与当事人自己对调解结果的预期基本吻合时,当事人才可能产生公正的感受,从而也才可能愿意达成和解.就程序公正而言,调解员实现调解公正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促使当事人尽可能积极地参与并主导调解进程,而不是由当事人被动接受调解员为他们所做的选择.就心理公正而言,在调解体系中,当事人自己的公正观,成为衡量调解公正的重要、乃至终极标准.调解过程及结果的公正与否最终取决于每一方当事人对公正的个人看法.这是基于调解的当事人主导特性所做出的推论.
调解、公正、当事人主导、心理公正
35
D915.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FX052;陕西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12JK0008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