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166.2009.09.014
关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立法思考
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必须从行政措施、政策调整发展到主要依靠法律调整.而要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性质和定位,科学完善相关法律架构.我国应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构建以公共事业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企业法律体系.应区分国有企业的不同经营性质分类进行规范,并纳入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的企业法体系中.对于公共企业,国家要直接控制并进行专门立法;其他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纳入一般商事企业进行规范,国家不应再直接控制,不宜再按所有制标准对该类国有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和相应立法,应当完全等同于一般企业.这有利于国家集中财力于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公共企业根本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中的一般商事企业展开平等竞争.
国有企业、公共企业法、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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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资助B102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1-6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