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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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152X.2003.12.014

仓储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

引用
@@ 1 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就仓储合同的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其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仓储合同、仓储保管、仓储业务、仓储设备、保管合同、营业资格、存货人、重要标志、显著特征、物质条件、商事行为、经营业务、合同法、兼营、储物、储存

D9(法律)

2004-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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