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21.08.007
体育运动场域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增列了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具体判断标准仍不明确,且与自甘风险的关系存疑.确立体育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以合标准的硬件设施、有序的组织服务和合理救助义务为基础考量要素,以体育类型和项目特点为个性考量要素,注重体育安保义务的个性化.第1176条第2款与第1198条适用关系不明,其一方面存在内在价值体系缺陷,另一方面存在外在文义、逻辑体系缺陷.解释论上应以自甘风险的内在价值体系为进路,参加者风险自担,活动组织者尽到体育安保义务时不应再承担公平责任,活动组织者因一般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其减责,活动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应对其减责.
体育;安全保障义务;考量要素;自甘风险;一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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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
2021-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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