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邻接权的客体为视角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520X.2020.08.006

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邻接权的客体为视角

引用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体育赛事节目、邻接权、作品、录像制品、传播

54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02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4-5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1000-520X

42-1105/G8

54

2020,54(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