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20.06.007
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对一般体育项目而言,是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等特点的体育活动.我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一定的法律规制,但存在顶层设计缺失、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不一致、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这些制度缺陷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立法必要性的认识不足、立法不作为,缺乏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等,现有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会影响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发展,难以满足人们体育文化活动的需要.鉴于此,我国应逐步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法律规制,包括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定主体,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范围、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条件、强化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监管以及风险防范等.
体育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法律制度、法律规制、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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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162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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