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18.02.003
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辨析
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规定了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条款,运动员必须承诺遵守该仲裁条款,才能参加相关赛事.从仲裁协议所要求的协商一致的同意要素来看,这种强制仲裁条款存在效力瑕疵.但出于维护体育自治以及高效解决体育纠纷的考虑,各国法院都不会轻易否定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然而,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在佩希施泰因案中,对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了质疑,引发了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合法性的重大危机.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社会合法性强于其规范合法性.可以考虑在兴奋剂领域变革意定体育仲裁为法定体育仲裁,或者至少在仲裁条款形式上进行改进,使体育强制仲裁条款能够清楚地为运动员所知悉和理解.根据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支持态度,中国法院会承认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体育法学、体育纠纷、仲裁协议、意思自治、强制、体育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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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TY007
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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