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18.01.008
教练员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为样本
教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属于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劳动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其裁判实践,确立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规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教练员,都不能预告解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且构成解约正当理由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量裁决实践已经确认了构成解约正当理由的若干事实类型.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他方解除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损害.损害赔偿范围等于未履行完毕合同期限的工资总和.裁判实践还确认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确立的规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及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裁判规则不仅可以作为我国涉外教练员合同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还可以为我国构建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制度提供参考.
教练员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解除劳动合同、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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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职业体育法律制度研究”13CTY019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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