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足协的改革不仅是整个国家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有益尝试,而且是行业改革特别是去行政化改革的排头兵,是而具有重大意义.考察中国足协的发展,其因体制转轨倒逼政府职能转移、法律授权造成自治权过大而形成了行政性垄断地位,自觉或不自觉地实施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足球市场竞争.面对足协法律规制的“内忧外患”,应区分足协行政性垄断之行为的抽象和具体特征而进行“施治”.针对足协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可通过竞争机制与竞争政策的结合、竞争机制的实体和程序的规范、足协章程效力和内容的明确等方式予以规制;针对足协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可采取体制转轨下的政会分离、转变足协身份以实现其独立、破除利益藩篱与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类竞争法的行业法、完善多机构执法协调机制、明确足协可诉地位等措施进行规制.
中国足协、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竞争机制、竞争政策、类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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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50(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54
2017-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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