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体育组织设立与运行的基本法理依据.以国际法主体理论及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理论作为法理基础,分析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人格现状、局限性及发展态势.根据传统的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理论,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具有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制定的规则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普遍约束力,但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实践中的数量及作用有限.大量存在的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但它们在法理上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人格上仅能界定为设立国的社团法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的运作与发展.随着国际法主体资格理论的不断变迁,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理论呈动态发展趋势,国际奥委会等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在将来可能具备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体育组织、法律人格、国际法、国际法主体资格、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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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890028;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09SS13070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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