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15.07.008
滥用兴奋剂行为犯罪化研究
兴奋剂犯罪化的规范进路,需考量刑法规制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根源性、必要性、紧迫性与合宪性。考虑到故意伤害、贿赂、毒品犯罪等已有刑法罪名对体育法益保护的不完整性,滥用兴奋剂犯罪化可采用单独创设罪名的方式;滥用兴奋剂犯罪立法的场域应适用在组织化和商业化竞技体育比赛范围内;滥用兴奋剂犯罪化行为类型应严格限缩为自愿使用或者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基于特殊预防和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思考,刑种上可增设资格刑规定。
竞技体育比赛、滥用兴奋剂行为、兴奋剂、犯罪化
G80-05(体育理论)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法修改与解释的限度关系论”13YJA820017;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研究”2014BS056。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