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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20X.2002.03.006

司法介入足球“黑哨”的刑法分析

引用
"黑哨"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足球裁判在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工作,足球裁判权是合同上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这是由奥林匹克运动试图独立于法律的传统与体育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的尊重.所以,足球裁判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依我国现行刑法,足球裁判不能构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是刑法的漏洞,不能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解决.及时修正刑法,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当务之急.

足球、"黑哨"、裁判、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法学

36

G843;D924.392(球类运动)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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