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9.05.017
我国异议登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异议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暂时阻却登记公信力,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保护真正权利人;但并不因此推翻登记的推定力,而是通过均衡申请人、登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关系,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物权法》构建了异议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制度运行过程中在申请、审查和效力等环节均存在缺陷和争议.应放宽在申请范围上的限制,明确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标准,采用合理审慎的审查模式,削弱异议登记产生的限制力,不应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
异议登记、申请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审查模式、限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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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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