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9.01.00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多重责任之比例审查探讨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在我国的试点实施,当事人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多重责任所引发的不同责任间的折抵问题日渐突出.为防止责任累积导致过度惩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与补救目的没有合理关联的民事责任视为刑事惩罚,从而受到双重危险条款的禁止,随后放弃了民事、刑事的性质区分,转为对多重责任进行比例审查.在我国,刑事、行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虽在性质、功能上有异,但因存在重复计算环境修复费用的风险,使累积起来的总和责任有可能过度.为此,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充性,政府在后续索赔中只能就不足额的部分主张环境修复费用.同时,有必要在构建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环境责任制度的背景下,进一步理顺三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执法领域中多重责任的比例性问题.
多重责任、比例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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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19-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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