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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29

论未成年人监护的价值理念?--以国家干预及其尺度为视角

引用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峻形势直接暴露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漏。宏观上,监护制度缺漏诸多,国家干预贫弱,呈现的是放任主义;微观上,针对性立法零散混乱,回避伦理亲情。宏观干预不足,微观矫枉过正的原因在于监护价值理念混乱模糊。随着未成年人利益本位的确立,家庭自治监护模式的式微,强化公权力干预获得正当性。但同时不能忽视监护关系的先在性和家庭监护的天然优势,对家庭监护的伦理性给予充分尊重,在干预过程中应当注重家庭监护的法律化和强制化,在引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对最大利益作柔性考量。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要模式,以国家监护为个别辅助模式的监护形态。

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家庭自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29

D923(中国法律)

2017-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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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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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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