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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16.01.0016

对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性审视

引用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质是去除司法行政化,还权于审判者,解决审判者权力亏空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早在1990年代就开始试行,与审判长负责制没有实质区别。分析主审法官责任制实践路径可知,其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徘徊,被赋予了诸多的功能。理性审视某些地方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措施,其存在强烈的行政化倾向,审判权架构是“等级制”模式,将主审法官职位固定化,并定位为“法官之上的法官”,与法官员额制发生冲突,只是确保了少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采取先放权后集权的方式来去除司法行政化可能导致改革偏差,存在诸多弊端,可能会跌入“钱穆制度陷阱”。应将主审法官责任制理解为办案法官责任制,构建“扁平化”审判权配置模式,加强法官独任审判制,完善合议庭制度,方能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主审法官、审判权配置、司法行政化、等级制

D926.3(中国法律)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13BFX048

2016-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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