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27
公私合作的公法调适——以国家担保责任为中心
现代国家行政任务趋向专业化、复杂化,行政给付能力面临严峻的考验,公私合作因而兴起,多面混合的法律关系使得以公私二元为基础的传统行政法面临挑战,公私合作中的角色悖论、民主赤字、公法逃遁等内生局限,为公法介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通过公法和契约,调适公私的冲突,规制合作风险,规范私人自主规制与政府公共规制的担保责任,构建基于公私责任分担体系的担保国家,保障公私合作之达成.
福利国家、公私合作、担保国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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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CXJJ-2014-398
2015-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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