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4.02.023
储备土地抵押权民法困境的产生与解决——兼论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冲突与调和
储备土地抵押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广泛运用的地方债务融资工具,但是该抵押权却存在两个问题:客体在现行民法上于法无据,主体不享有抵押物的处分权.由此该抵押权落入一个民法解释论上的理论困境.该困境产生的背景是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公私法域交汇,直接原因在行政立法中是部门本位与知识限制,在民事立法中是体系封闭与对中国特色土地物权制度的准备不足.走出该困境需要行政立法中合理分配储备机构与国土部门间的权利,民事立法中将储备土地使用权纳入物权体系.该困境源头在于行政立法对民法规范的侵犯与扩展,而彻底防止此类困境需要行政立法时更加细致,民事立法时更加开放.
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储备土地抵押、民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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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2014-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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