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4.01.013
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行使规则之解释论
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对多方利益平衡和考量的结果,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观决定所选定的。在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对于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而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未为对待给付的部分,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同时,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的,对方当事人不得继续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在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但无权主张履行利益的赔偿或请求承担违约金责任。
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破产财团、解除合同
D913(法学各部门)
2014-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