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2.04.024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视角
对于《刑法》第180条及《刑法修正案》第4条(1999年12月2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一司法罪名,在刑法罪数理论上称之为概括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只能按一罪认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修订后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和期货内幕交易两种犯罪,则应分别确立罪名,按数罪论处.对此提出质疑,并就证券、期货中“内幕信息”的认定,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内幕信息
25
DF01;D922.282;D924.2(法的理论(法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招标项目Gj2008C12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