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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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12.04.023

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引用
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律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实践理性、交往理性、形式主义法治、程序主义法治、权威之法、合法之法

25

D90-053;D908(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09XFX001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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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25

20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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