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09.06.015
《鹿特丹规则》下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赔偿责任的分担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 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瓦里斯库拉原则、《鹿特丹规则》、赔偿责任
22
DF961.9(国际法)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