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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09.05.016

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

引用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酒后驾车、犯罪化、风险社会理论、法律父爱主义、酒后驾车罪

22

DF622(刑法)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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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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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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