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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05.02.026

从提单性质看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

引用
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双重性--物权性和债权性入手,分析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违约性和侵权性,承运人由此产生责任竞合,然而这种竞合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应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请求权.

提单、货物、违约、侵权、责任

18

D923(中国法律)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4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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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18

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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