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05.02.023
经济法的复合式公平观
法在其产生的初期主要被作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直至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分离后,法对利益进行平衡协调的功能才得以复归,公平就是衡量法之利益分配正当性的标准.作为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博弈中形成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在承认市场主体竞争能力存在实质差别的基础上,对民法的形式公平观进行了矫正,形成了独特的集基本需要公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一体的复合式公平观,从而实现了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这种复合式的公平观对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问的利益分配提出了挑战.
经济法、公平、利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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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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