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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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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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时抵押人设押后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限制过少,且扩大了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资格范围,导致债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利益失衡,也使得实践中银行等债权人不愿意采用浮动抵押方式.借鉴国外浮动抵押立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措施,我国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应完善债权人的监督权,明确界定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并规定限制性条款、引进接管人制度.

浮动抵押、债权人、保护、完善

F832.2(金融、银行)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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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融

1009-3540

42-1593/F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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