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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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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典当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态凡与<物权法>相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营业质权而言,可以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允许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营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必要.在营业质中,当户仅以其当物承担责任,典当行不得向其主张债权.典当行在赎回犹豫期届满即可实现其营业质权,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债权得以消灭.

典当、营业质、流质契约、动产善意取得

F832.38(金融、银行)

作者承担的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课题《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CLS-C1032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6-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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