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思考
@@ 一、黄梅县支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现状
近年来,为有效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黄梅县支行依法开展了一系列监管活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其监管活动并未收到预期效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监管涉及面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等九个方面的行为有监督检查权力,而从2007-2009年黄梅县支行实际开展的检查项目看,检查项目主要集中在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和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项目的检查活动则很少开展.
人民银行县支行、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为、金融机构、检查项目、人民币、监管、活动、化解金融风险、主客观原因、人民银行法、存款准备金、有效执行、其他单位、履行监督、经理国库、金融稳定、监督检查、货币政策
F832.31(金融、银行)
2010-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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