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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540.2007.12.005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引用
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组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重在机制建设,而不在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包括立法合作机制、牵头监管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金融监管、监管协调、监管合作、信息共享

F830.2(金融、银行)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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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融

1009-3540

42-1593/F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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