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540.2004.04.002
融资性票据应当适度放开
放开融资性商业票据的限制,允许企业签发和背书不具有贸易背景的票据在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并不会带来恶性的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应重新审视现有的制度规则,以因时制宜的态度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形势加以分析,权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放松管制,适度地放开融资性的商业票据,以制度创新推动和规范市场创新,培育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使其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经济的发展.
融资性票据、融资结构、监管成本
F832.1(金融、银行)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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