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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6/j.cnki.wujss.2022.04.01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背景下土地税制的完善

引用
通过税制改革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不仅符合中央确定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和市场,二次分配基于税收"改革目标,而且具有合宪性.在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开始实施的背景下,需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共同富裕的理念,体系化地检讨现行的土地税制结构和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相关税种、税基、税率的优化和完善,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新型法律机制.具体而言,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环节,应统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完善,以适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制变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应通过房地产税制度的完善,解决为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筹集资金、遏制土地闲置等问题;在税率制度设计环节,各项旨在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税种的综合税率应当遵守"半分原则",不能侵犯土地财产权的本质特征.

土地增值收益、土地税、房地产税、城乡统筹、共同富裕、全国统一大市场

75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2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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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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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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