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22.04.013
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自益权、共益权、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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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05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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