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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6/j.cnki.wujss.2020.04.013

我国高校监察制度的性质、功能与改革愿景

引用
高校监察机构作为校内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由高校自主设置并主要执行内部纪律规则,与行政监察部门"异体同质"并形成共治关系.高校监察制度兼有实现政纪自察和维持学术自律之现实功能,后者与高校学术惩戒制度之功能并行不悖,但必须尊重中国高校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规律.将高校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应属必要,但两种监察之职能交叉主要限于廉政监察层面.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该制度之调整主要表现为规则制定、政纪追责和人员产生的双重化倾向.未来高校监察制度仍有存续价值,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可行方案是在既往"以内部监察和纪检约束为主渠道"的模式之上完善创新,包括例外性地嵌入监察派驻制度,明确派驻情形、授权形式、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通过监察对象和职责权限的区分与衔接,理顺高校监察机构与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关系;行政监察与人事监管相分离,处理好学校监察机构、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的关系.在廉政监察之外,国家监察不宜直接介入高校内部监督工作,可以通过强化对在高校学术专业发展方面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性人民团体的监察,进一步推进高校内部监督法治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校监察、学术自律、廉政监察、派驻制度、人事监管

73

D911;D921.12(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03

2020-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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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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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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