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8.05.015
审判责任制的宪法基础与改革逻辑
审判责任制被视为法院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由于改革任务落实的次序性和阶段性考量,其在法院体制改革整体部署中的定位被淡化,乃至陷入单兵突进的境地,只能依托行政化的方式推进,从而影响了审判权宪法功能的实现.回归“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规范元点,审判权宪法功能的实现须遵循“独立—专业—责任”的改革逻辑.在此逻辑链条中,审判责任制居于责任一环,通过责任划分推进审判权职责清晰化,以责任追究祛除对审判权运行的干扰,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之目标设定.并将这一宪法定位具体化为责任标准,据此构造程序主义的责任观,由此形成对审判过程实质化、强化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关联等审判权功能实现机制的责任约束.在此基础上,将审判责任制与宪法体制下审判权监督体系对接,走出导致改革内卷化的“法院(法官)—公众”对立结构,以体制性关联克服局限于法院内部追责所产生的制度繁冗和逻辑错乱.
审判责任制、法院体制改革、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宪法功能、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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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中国法律)
2018-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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