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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6/j.cnki.wujss.2018.02.010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引用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解除对象、附随义务、解除权、违约方、约定解除识别、民法典合同编

71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2015THZWJC01

2018-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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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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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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