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8.02.009
信托财产不当处分的撤销权质疑
我国《信托法》赋予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当处分的撤销权,缺乏正当的法理基础,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惑,应当予以修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不当处分,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无权处分行为,未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追认,或者受托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处分行为应当无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无论该信托财产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信托登记,只要受让人无偿接受的,或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而有偿接受的,便应当向受托人返还或者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委托人与受益人意见不一致或者共同受益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信托财产、不当处分、撤销权、《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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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BFX128
2018-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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