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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6/j.cnki.wujss.2017.01.00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衔接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功能定位再思考为主线

引用
《预算法》第5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相互衔接.吊诡的是,预算法和其他财政法律未就如何衔接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衔接面临法律规则缺位的窘境,不但使政府财政行为无所适从,还会影响有限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此问题的解决之道暗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功能定位的本源性命题,学界对此颇有分歧,形成了“营利性”与“公共性”两大进路.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上述进路仍有商榷的空间.从历史发展脉络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具备资本性和社会性功能,以此为根基科学合理地设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其他预算在资金流动、科目设置、流转比例等法律规则.

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衔接、功能定位、法律规则

70

D912.29;F8(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项目14ZDC01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重点项目XZYJS2014011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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