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6.04.013
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以在线评价平台为例
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用户评价(包括被评价者基本资料)具有识别性,属于被评价者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信息主体除了享有隐私利益,还可能享有其他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在线评价平台的信息收集、发布行为即使没有侵害被评价者的隐私权,也有可能侵害被评价者的一般人格权.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个人信息仅仅涉及被评价者的社会领域,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对于此类信息,被评价者一般不享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应当容忍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在线评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应当过分限制被评价者的人格权.
识别性、隐私权、一般人格权、利益权衡、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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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1YJC820052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