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6.02.016
权力回报的义务——论收受礼金行为的性质及规制
礼物是公权力外公民自发组织社会的工具,是社会的必然存在.礼物并非不需回报的馈赠,而是蕴含着回报的义务.接受礼物即认可了回报的义务,这是礼物交换的根本.中国的礼物交换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之上,是发展和维持人情的手段.感情交往的礼尚往来是表达性礼物交换,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是实用性礼物交换.而收受礼金的行为则是用表达性礼物交换的形式来进行实用性礼物交换的实质的混合性礼物交换.收受礼金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权力回报的义务,本质为权钱交易,笔者认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其较为合适的刑法规制方式为增设收受礼金罪.
礼物交换、反腐败、收受礼金、受贿、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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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C912.4;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85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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