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6.01.010
论独立保证的典型化与类型化
现行法上,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保证合同亦因此被称之为从属保证.但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可因当事人之间的例外安排而破除,形成所谓的独立保证.源于交易实践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这种独立保证,已经不再是传统民法上所说的保证合同,随着其权利义务的固定化,就有了进一步典型化的需要.有名化的独立保证还可进一步地类型化为一般独立保证和见索即付独立保证,前者放弃了保证人本可主张的主债务人基于主合同所生的抗辩权;后者更进一步地放弃了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所生的抗辩权.
从属保证、独立保证、见索即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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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239.47;F830.73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38
2016-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