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5.03.002
关于“村官腐败”的制度分析——一个社会自治问题
对村官腐败的讨论混淆了一个实质性问题:村官不是官,他是社会自治体的成员,至少法理上如此.换言之,他的腐败恰好是因其身处两个体制——国家行政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之交界处,而且他腐败的根源恰好是现行体制治理逻辑的自相矛盾和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规范失序.在腐败的村官身上体现的是官治与民治的权力冲突,前者基于的原则是国家权力,后者基于的原则是自治体的自治性与社会权力.防止村官腐败,关键是将村官双重代理身份剥离,将行政权与自治权做出区隔,并把社会自治以法治的原则确定并规范下来.
村官、行政权与自治权、社会自治、国家与社会关系
6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ZZ006
2015-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