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5.03.001
预算治理中的人大、政府与公民
在“四个全面”的宏伟路线图中,预算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现代预算制度的要义在于树立现代预算观念,实现从“管理型预算”向“治理型预算”的转轨,特别是要加强预算法律主体的开放性和制衡性(蒋悟真,2011:146).申言之,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而公权力内部运行的有序、协调,以及私权利介入公权力运作的渠道之畅通,则是此处“良性互动”实现的“两翼”.就前者而言,指向的是人大和政府在预算场域的权义责配置;就后者而言,指向的是公民在预算编制、审批等过程中的有序参与.正如库斯曼(1991)所言:“治理意味着国家、社会和市场以新方式互动,以应付日益增长的社会及其政策议题或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一部预算良法的出台及落实,能够对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人大、政府、公民等主体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从而综合、系统地改进整个治理体系.
政府与公民、预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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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1.5;F812.3;F239.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ZD028
2015-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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