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刑法典中的赃物犯罪之比较
中国和俄国两国均将赃物犯罪集中于刑法典规制且适时变更立法,但罪名在各自刑法典体系中的归属不同.在“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上,两国的意见不完全一致.两国对作为犯罪赃物的财物的理解存有一致.两国刑法典均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只是我国刑法典的列举较为详尽.双方均认为自然人可以犯罪,但俄方否定单位可以成立犯罪.俄罗斯加重责任的主体规定更为合理.双方在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犯罪上主张不尽相同.在赃物犯罪既遂标准上,中国刑法对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的细致化的规定更有利于对赃物犯罪既遂的认定.俄方刑法典量刑条件具体化、刑种多样化、处罚人道化的做法值得参考.
中俄刑法、赃物犯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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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5012
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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