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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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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萌芽期、停顿期、发展期和繁荣期.重构派主张引进德、日等三要件阶层体系,是一种简单的理论移植,不宜提倡.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应当辩证看待法律全球化问题,试图模仿他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及其理论模式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全球化时代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经验总结:立足本民族文化思维模式,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辨证扬弃其他国家或民族和学科的成果,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保证;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成分,是构建科学的犯罪论体系的必要补充.全球化时代中国犯罪构成本土化的重点,是如何将违法性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并对罪量要件加以适当归类,真正确立犯罪构成作为犯罪认定唯一标准的至尊地位.

犯罪构成、犯罪论体系、本土化、全球化、违法性

63

DF6(刑法)

2010-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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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63

20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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