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之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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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320.2007.02.021

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之有无

引用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意思表示;作为事实行为的要约邀请当然具有法律意义,只不过不可能产生如同要约一样的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具备法律意义,是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的结果.

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60

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7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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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60

200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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