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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320.2006.04.019

我国实行犯过度行为理论的构建与适用

引用
组织犯对于实行犯超出共同犯罪计划的犯罪行为"能够预见"的,就应当对这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罪行,如果其他实行犯当时不在场仅事后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可,其他实行犯不应对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其他实行犯在场但未采取任何阻止行动,其他实行犯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则要具体分析.认定教唆犯与实行犯过度行为的关系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

共同犯罪、实行犯、过度行为

59

DF21(国家法、宪法)

200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2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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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59

200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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