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320.2005.01.011
《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知识产权、管辖权、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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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国家法、宪法)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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