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25/j.cnki.11-1678/k.2022.03.010
明代熱審與大審制度再探討
熱審是明朝針對刑部、都察院和錦衣衞所有在監人犯舉行的旨在減刑清獄的司法程序.熱審從萌芽到成熟,可以從參審官員、舉行時間和恩例三要素的固定化來認識.其中恩例的發展尤爲重要."免笞刑,減徒流以下刑,辯重刑"的恩例格局,出現於宣德時期,經過不斷積累、調整,定型於成化初.審録時間也在同期基本固定在初夏.正統時期開創敕内外官全國審録的先例,但直到成化初與上述恩例相結合纔可視爲大審的雛形,成化十七年確定五年的周期後成爲正式制度.弘治以後明廷決定每年夏季都在京師舉行熱審之時,復沿用先期成爲定制的大審之例,每審俱有司禮太監參加.這種演變過程中的相互影響,使得定制後的熱審和京師大審的基本内容幾乎相同."辯重刑"之例的存在,又使熱審爲同年的朝審分擔了一部分工作量,而與朝審發生關聯.
熱審、五年審録、恩例、運作
D929;I206.7;K248
2022-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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