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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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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的“村正”制度以後,趙宋國家未再推行過以“村”作為某一層級名稱的全國通行之鄉村基層管理制度.存世宋元地方志對鄉野之“村”多有著錄,其書寫方式有不同的類型.其中有些地方志常見在一鄉之下僅著錄寥寥數“村”,完全不符合當時自然聚落之常情.若從地域性的鄉村基層治安組織耆分在北宋前期的具體展開去觀察,可以發現,那些寥寥數“村”者,應該就是作為每一耆分“主村”的鄉野聚落.由此可知,耆分就是趙宋國家繼承前代村制,為了管理鄉村聚落所設置的基層組織.

宋代、村、耆、基層組織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9页

16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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