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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吴簡《録事掾潘琬白爲考實吏許迪割用餘米事》釋文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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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直認爲,長沙吴簡中的所謂許迪割米案,是一樁盗用軍糧的大案①.現在,從故宫研究院古文獻研究所與長沙簡牘博物館合作整理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捌]中,得到了充分的證實.本卷關於許迪割米案的竹簡多達1000餘枚,不少竹簡内容重複,而簡的長短、寬窄及墨色、書法不盡相同,推測包括多個不同級别審訊單位的“解狀”.據披露:許迪原爲下雋縣民,少失父遜,與母妾、兄八(一作别)、弟冰、妻小、子讓②、讓弟*、八妻營(一作榮)、冰妻足,俱居下雋南鄉(弃)丘,佃作爲業.迪以建安廿一年中給吏,先給縣吏,後給郡吏,黄龍三年爲臨湘淕口典鹽掾,嘉禾二年發生割米案.經過多方審,,最終判决情况是:迪按科當斬,特於都市行軍法.迪妻小、子讓、讓弟(撤),按科條均被没爲生口.迪母妾年八十五,按科條犯臧應没爲生口者,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可以不坐,免被没爲生口.迪兄八、弟冰、八妻營、冰妻足,别門異居,科文不載,從寬未連坐.

整理、容重、披露、判决、墨色、郡吏、故宫、古文、都市、盗用

TN9;O21

201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79-28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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